广州追债公司帮你深刻解读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定义
广州追债公司原告陈某称有房屋、车辆等夫妻共同财富合计价值二百万元。原告诉请离婚的同时要求分得夫妻共同财富一百万元。原告李某供认有夫妻共同财富计价二百万元, 案例:原告陈某与原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又称因他经营生意向朋友借债两笔计70万元,去年因交通事故又向他人借款20万元作为赔偿款,计90万元至今未还,并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单复印件。原告同意双方分割共同财富二百万元,但同时要求对方共同承当90万元债务。李某则否认有90万元的债务。本案中哪些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个人债务?
一、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处置制度之缺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富缺乏清偿的或财富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只笼统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这是国立法对处置夫妻债务问题的最原则的规定。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依照夫妻共同财富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第十九第三款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方法,忽略了对夫妻中无辜一方合法权利的维护,一方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加重了夫或妻一方的举证责任。把本该由债权人举证该债务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现在一概推向夫或妻一边,加重了夫或妻一方的负担。另一方面,扩大了日常家事代理权。这样极易诱发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这就给某些居心叵测的离婚当事人提供伪造债务的可乘之机,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使婚姻充溢风险。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审判实践中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纠纷中的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表现的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突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好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很值得探讨。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原则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供同仁们参考。
一、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都欠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问题是:
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一个典型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李煜与林英华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李煜欲出国打工,委托林英华向外借款。林英华以自己名义借现金10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方未交接收据。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事实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诉讼结果却反而对他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结果虽凭证据,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对策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存在缺乏,笔者认为:
1必需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具体规定。
第一、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第二、债务的清偿应当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共同所为,或是发生争议前尚未直接用于共同生活,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方也应承担清偿责任。即使有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也不构成拒绝用夫妻共同财富清偿的抗辩理由。
第三、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应规定为夫妻的个人债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对另一方显然不公。法律应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除非举债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配偶或子女有受益,否则,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置。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生产、经营所欠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为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之间原本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
综上三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判断标准: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合生活实际,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法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担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个人债务。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为一方个人财富,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当,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发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如前面案例中一方面应当查明夫妻一方即原告是否知情,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另一方面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债务形成原因、情况、经过、谁经手、否为合理、合法存在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以此来认定70万元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防止以原告的不知情”否定夫妻债务的存在或者原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参照上述判断规范,很明显,原告方因违反交通法规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而产生的债务无疑是个人债务。
2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有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有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
3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2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有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4夫妻举债,必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留下书面协议为凭。未经协商一致的一方单独举债,事后他方追认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他方不同意的或者事后没有追认的应确认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他方无义务共同归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够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他方享受到利益。考虑所有借债均要协商一致难以实现,立法上可以规定借债逾越一定限额时,应征得配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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