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追债公司深入解读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
来源: | 作者:travel-100 | 发布时间: 2022-01-03 | 70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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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追债公司原告陈某称,房屋、车辆等夫妻共有财产共值二百万元。控告离婚的同时,原告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00万元。控方李某承认有二百万夫妻共同财产计价,案件:原告陈某和原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还说他因经营生意向朋友借了两笔七十万元的债务,去年因为交通事故而借到别人20万元作为赔偿款,计90万元至今未还,并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单复印件。原告同意分割共同财产200万元,但同时要求对方共同承当90万元债务。而李某否认有九十万元债务。在本案中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

   

一、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之缺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有财产没有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只笼统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上,这是国家法律中最原则的条款。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依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第十九款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除外。将本应由债权人证明该债务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现在一概推到夫或妻一边,加重了夫妻一方的负担。同时,扩大了日常的家庭代理权。这种情况很容易诱发一夫或妻一方与第三者恶意串通、伪造债务,这就为某些心怀叵测的离婚者提供了伪造债务的可乘之机,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给婚姻带来危险。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妇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而承担的债务;生产经营中承担的债务;夫妻或一方因治疗疾病而产生的债务。在审判实践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纠纷中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置表现日益复杂和突出。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是非常值得探讨的。以下作者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就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原则谈一些浅见,以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问题探讨

尤其是修订后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并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关键问题有:

  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会因为感情融洽、相互信任、相互忠诚而不能预知将来离婚,更不可能顾及离婚后的债务分担。因此,平时就在主观上不情愿,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借出、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关证据。当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对方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拒绝偿还债务。有个典型的例子就很好了。李煜和林英华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李煜想出国打工,委托林英华向外借钱。林英华以自己名义借10万元现金交付丈夫,夫妻双方没有交接收据。丈夫在离婚诉讼中坚决拒绝接受妻子的借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诉讼结果反而对他不利。就此案件而言,法院判决的结果虽然有证据依据,但不合理,很难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定夫妻债务的对策

鉴于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不足,笔者认为:

1.完善夫妻债务的具体规定。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合法经营而蒙受损失,或者双方非法经营,或者由一方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但对于一方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不知情或事先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视为个人债务。

其次,对债务的清偿应当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共同生活中,如果所付费用或债务需要共同生活,即使不是共同所为,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前没有直接用于共同生活,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也应承担清偿责任。即便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用于个人生产经营,也不构成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为由拒绝清偿。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应作为夫妻的个人债务予以规定。配偶分居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对另一方显然不公平。举证责任倒置应由法律明文规定。如果一方不能证明有债务的配偶或子女受益,则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一方因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不能用于养家或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则其经营和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是一种个人行为,与其家庭生活无关,对此负有的债务也应由个人承担。如果离婚了,对方没有义务代偿清偿。如一方因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离家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生活或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或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夫妻之间原来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

从以上三点来看,确认婚姻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判断标准: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无论该债务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担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虽然夫妻双方并无事先或事后共同举债,但在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时,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所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合生活实际,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夫妇为一家人共同生活承担的债务。购买共同医疗用品所欠债务;购买、装饰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而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而承担的债务。

3承担履行赡养义务的债务。

4支付配偶一方或双方的教育、训练费用所负的债务。

5债务以支付适当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妇共同承担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收益归家庭分享。

7夫妻间约定的共同债务的债务。配偶双方商定共同承担债务,即使该债务所带来的好处不是共同债务,也应包括在夫妻共同债务中。

以下债务可视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有婚前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购买一笔财产上的债务。未在婚后共同生活的房屋,应视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向无扶养义务人支付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措资金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

4.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富,附随此遗嘱或赠与合同而产生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方不能清偿责任。

配偶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配偶将本属共同生活的债务,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可以视为夫妻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事后追认,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也应视为个人债务。

7其他应由个人依法承担的债务。其中夫妻一方犯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事例一方面应查明夫妻一方即原告是否知情,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另一方面,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应查明债务形成原因、情况、经过、谁经手、是否为合理、合法存在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以此来认定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防止原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损害对方的利益。参考以上判例,很明显,原告方因违反交通法规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而产生的债务,无疑为个人债务。

2举债人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是举债人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人不能证明是共同债务,则应认定为举债人个人债务。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可以有例外: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对方个人债务的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如借贷人无法证明是对方的个人债务,则视为共同债务。不合适的做法是举债人的个人债务。由于另一方承认为共同债务,则可以根据其对共同债务的自我确认来确定共同债务。2彼此认为是对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证明不能证明的一方承担有利的后果。任何一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一方承担不能举证的有利后果,即由个别举债人承担债务。

3夫妻共同举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有相反主张者,则由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举证。1一方主张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的人举证,并由债务人承担举证不能证明另一方个人债务的法律后果,即主张债务人无法证明属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2双方均有责任认定对方的个人债务。如一方无法举证,另一方可以证明属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承担有利的后果。任何一方均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应视为共同举债人的共同债务。上海债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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