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破产案件中逃债欺诈现象十分严重。由于某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结束后剩余债务不能清偿的规定和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政策,广州收债公司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破坏经济秩序,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许下进行的。如果不坚决打击破产欺诈,破产法的实施就会走上误区。因此,新破产法草案设置了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比现行立法更加完善。
论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对债务人实施的逃债欺诈行为或损害公平清偿,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破产法是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民事无效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特征所作的强制性规定。相对地,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没有创新内容,而破产撤销权建立了新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撤销权。
民事法律和合同法都规定了撤销权(以下简称为撤销权),并不只是由于破产程序的启动而被排除(但须依有关条款行使)。广州清算公司的破产撤销权也是依民法撤销权原则产生的,但二者有一定的区别。破产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这一特殊情况而设的,广州收帐公司与民法撤销权适用不同。破产法律规定,除可撤销的行为(无效行为除外)外,当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属于债务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例如对原无担保债务进行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权进行提前清偿等。但是,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于违背公平清偿原则,这些行为便构成欺诈行为或偏袒清偿,应予以撤销。民事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破产撤销权只能由管理人行使。另外,行为主体的构成要件、行使权利的方式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破产程序以维护债务公平清偿为首要目标,广州要账公司撤销权是维护破产程序公平清偿的关键环节,因此,各国都将其视为破产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一位知名的美国破产法教授麦克拉兰认为,可撤销的交易制度是破产法对商法的最大贡献,这不仅是因为破产法促进平等分配原则,还因为它减少了对债权人从知识竞争中获益的刺激,并促进了合理的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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