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徐某是80后夫妇,由于思想上比较新,为避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在婚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双方实行 AA制。今年初,王某因公司经营不善向张某借款240万元。该起债务尚未清偿期间,王某、徐某因感情不和遂约定离婚。张某获知后,迅速向法院起诉王某、徐某两人,要求双方共同承担240万元的债务。法院审理时,徐某以其与王某存在婚前财产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债务。据她介绍,夫妻二人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财产 AA制,对于各自的财产互不干涉,则没有理由承担对方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则由夫妻一方举证责任。
本案件中,王某与徐某的婚前财产协议仅针对夫妻双方,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的借款应为个人债务,王某或徐某能证明张某知道该约定,则徐某不必承担该债务。不然的话,张某就是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即使王某和徐某之间有协议,也应共同承担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
最后,由于徐某不能举证张某知道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和徐某共同偿还张某240万元。
婚姻家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显然,在承担债务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债务是连带清偿责任,而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都必须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即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者有权要求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次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一方应承担清偿责任。
在婚姻登记之前,婚前财产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各自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的约定。随著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人在结婚时会考虑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以保障各自的利益。
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前签订的,婚后生效的书面协议,它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即不知情)第三人。这样,当涉及到债权债务时,夫或妻应对第三人尽告知义务,并尽量留下第三人知情的证据。从而,在未来债权债务产生纠纷时,可以言辞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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