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逃债行为的主要表现为:
(一)以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务。通常被称为“大船搁浅,小船逃生”。把原来企业的实际资产划拨给原来的企业,把原来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给新企业,广州收债公司债务保留在原来的企业,不是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在重组时,债务由企业集团公司留下,但又设法将有形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只变成了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经营,而是由集团公司承担。
㈡以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有的企业把全部资产租借给新成立的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原有的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上班。广州清帐公司新企业向原企业支付租赁费,低租赁费可能已经用完,或者连员工基本生活费都不够,更别提偿还欠款了,除非企业破产,法院也不能实际执行所租资产。假如承包、出租给个人,会造成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以便在短期内快速获利。企业的资产被用作贷款物资担保,而我们对信贷资金的监管则直接针对承包商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广州要账公司大大削弱了我们的监管力度。当企业最终破产时无法实现时,便通过出售设备和土地的方法获取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常常没有安排偿还贷款,导致实际逃废债。
(三)利用对外投资逃废债务。企业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建筑物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将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下一个牌子,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等我方索债时,为所欠贷款,原企业已是虽有草屋几间,实无糙米一把。
(四)利用低价出卖资产逃废债。各相关部门与个别金融性机构合作,先成立一个新公司,表面上与原来的企业没有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机构给新公司一笔资金启动,新公司另设选址,同时以低价购买旧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并以低价购入该企业的设备和金融性机构,作为职工安置费,并以低价购入新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这样,新老企业、职工个人以及相关部门、个别金融机构就“各自为政”,也就使那些蒙在鼓里的其他债权人苦不堪言。这一实践被称为“金蝉脱壳”。
通过不规范的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行为。被合并、合并后,原贷款法人被取消,贷款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一是在合资合作和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当作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就搁置一边,贷款企业可以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债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人即合资企业之间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追债无门。另一种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将一家企业分成两家,然后一家企业对另一家进行“合并”,以此摆脱贷款的包袱。
(六)利用非标准化股份制改造逃废债。有的企业以股份制改造为逃债工具,借一家分厂或车间转为股份公司,计算资产总额时却以全部资产为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成立的公司对外不承认债务;或者将原厂的机器设备按一定条件分分,按多少引入新企业,或由外单位借用部分资产,组成新的合作体。使得原有企业资不抵债程度进一步加重,大量贷款由原来的空壳企业承担,导致债务悬空。
(七)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债。为了地方利益,借企业重组之名,“假破产”真逃债。当破产前催债时,企业以“稳定”为借口,把责任推到职工身上,导致企业一直处于“破产中”的状态,一直在“破产中”,却一直破灭。倒闭不停产,不执行“关门大吉,资产变现”的政策,原有的资产,一边破产,一边换块厂牌,一边破产,一边换块厂牌。此外,由于我国对国有企业破产实施了审批制,企业从申请破产到破产程序进入破产程序的时间较长,在这一时期内,经营者有了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将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的变现和评估由于相关部门内部操作,在扣除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等后,对债权的清偿已几乎只能“画饼充饥”。
(八)利用拍卖手段逃避债务。一家企业破产后进行所谓的公开拍卖,却采用暗箱操作,事先安排买主,定好价格,以低价成交,不给其他买主竞争机会,貌似公平,但这一做法让人觉得很难接受。
(九)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机会逃废债。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贷款客户的法人主体消失,似乎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黑户”,即使明知其所谓赖帐,按照目前的各种规定,债权方并没有以最快速度收回贷款。一些企业钻了这一空子,故意不参加年检,在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前,把有效资产处置一空,然后关门走人,形成“三无企业”,即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有追索债务的部门。
(十)利用主动设计的“诉讼保全”逃废债。企业在经营困难或了解到债权部门要对其采取法律手段时,就与其有能力控制的关联企业或其他其他有关系的债权人串通,自编一套诉讼把戏,原被告双方与法院协调,广州收债公司将企业的全部资产查封,从而使法院无法重复执行。经过打官司,使欠债企业的有效财产能够先行“合法”转移,使其他债权部门的债权落空,面对这一种“周瑜打黄盖”现象的时候,也只能先“合法”转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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