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有些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些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合同无效而失效。所以在借款关系中,被告的代理词要如何书写?在深圳债市公司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什么是民间借贷?
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短缺的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显然,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易导致许多社会问题。借入私人资金,多是以半公开甚至秘密方式进行的,借贷双方都只依靠所谓信誉来维持,借贷程序不完善,缺少担保抵押,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甚至刑事犯罪。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要规范操作,逐步进入法治化轨道。
罗湖要帐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被告代理人。
法官,合议庭:
本人是被xxx律师事务所委派的,接受被告弓XX的委托,依法参加了金XX诉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庭审,现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庭辩论,提出如下意见:
二、本案所涉第一笔借款被告早就已经超额偿还了本带高利,后两笔借款原告根本没有履行其借出义务,其无权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
尽管原告一再隐瞒事实真相,试图用表面上合法且看似完美的假证据讹诈被告钱财,但事实总是会通过蛛丝马迹的线索证据反映出,本代理人除答辩状答辩意见外,还补充以下几点意见:
[1]原告在自己亲笔的民事诉讼书中,清楚地写明:“弓XX于2015年10月1日又借款150万元”,可在法院给其作的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中明确写明:“弓XX于2015年10月1日又借款150万元”。
[2]原告的问询笔录及以及女儿当庭作证均陈述借款有现金转帐,原告还陈述了一笔汇款,可至被告一分钱未见原告提交给被告一分钱的转帐凭证,原告及其女儿均在撒谎;
开庭时明确表示同意,双方于2015年4月2日签署了借款合同,可以原告询问笔录清楚说明借款合同是2015年4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落款日期也是2015年4月1日,此外,后两个借条的形成时间分别为2015年11月1日和2015年12月6日,两者不可能同真,可以原告不让被告在2015年8月31日写下落款日期和2015年10月1日,显然是为了掩人耳目,掩盖其未履行借款义务,掩饰本案为高利贷高利贷,被告人已掌握了2015年10月1日未见到原告的准确证据;
[4]原告在询问笔录上说,4月1日计算时被告欠170多万元,开庭审理时原告方又说4月2日清算时被告欠其156.11万元,前后矛盾,问询记录上说,2015年4月1日后的9次还款是偿还170多万元的贷款,法庭审理中否认了这一说法,称5笔是原告还信用卡,原告的信用卡是被告使用,前后存在严重矛盾,该如何解释?可以证明原告人企图编造完美谎言,妄图欺骗法院;
(5)就借款利息而言,原告的诉状和询问笔录中均表示没有约定利息,在解释不过去的前提下,审判时又说150万元借款约定3分月利息,显然前后矛盾,隐瞒事实,即原告总共仅在2011年向被告提供30万元借款,并系超利息(平均月息超过7分);
2015年12月6日,欺骗被告人签发借条,并于2015年12月8日向法院起诉,只能说明原告早已居心叵测,早要做好勒索被告的准备;
[7]九万元借条形成的时间,原告在讯问笔录中也有一段胡言,实际形成时间是2015年11月1日,原告女儿在长兴路上欺骗被告,而被告则是被告在长兴路上没有履行其出借义务;
[8]原告至今无法说明那150万元贷款究竟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发放?借贷的目的为何?借贷来源?既然原告说有转帐部分,为什么要让被告指出现金已经收?现在2015年的一百五十万借条是前一笔债务的总和,那么,为什么要再借一张借条起诉被告?如原告所说,在被告150万元的条件下,原告有可能再给被告九万元的借款吗?这是否合乎逻辑?只有证明被告别有用心,才能最大限度地讹诈被告。
[9]两名证人,一名是原告的女儿,一名是与原告女儿关系密切的人,当法庭证明内容与提交的证人证言有根本上的矛盾时,例如被告是什么时候通过谁将信用卡归还原告的,而原告10组证据,在开庭前仅提交借条证据,其余证据在开庭审理时,显然是为了糊弄法庭和被告,用这种方式进行欺骗的意图是令人不齿的。
总体而言,原告仅向被告提供了一张2011年5月27日的30万元借条,而被告是盖房,而原告询问笔录中所述并非用于工地,被告早已按月支付超过7分的利息。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与公正。
在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明确规定:“七、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全面、客观地审阅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项证据与事件事实的关联度、各证据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对于格式有缺陷的“借条”或“借条”,要结合其他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交付现金的借款,可能会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交易细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对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如发现确属虚假诉讼,不予受理,依法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对于以骗取财物、逃避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款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且能够合理解释,法院应结合借款金额、交付款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双方财产的变动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在其他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案原告以非法手段获取了一些非法的虚假证据,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混淆视听,本案原告试图通过表面上的合法债务追讨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存在着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情况,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司法要求,是中央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司法活动中感受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上述代理意见,请考虑采纳!
代理:xxx。
2018年六月十六日
上海债市公司为您介绍的关于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是怎么写的。从上面我们可以了解到,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明知借款者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违法行为,仍在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贷款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的制裁。关于自然人间民间借贷被告代理的案件,如果你还有疑问,欢迎前来债权追讨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