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空壳,追债如何追股东?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来源: | 作者:弘邦债务公司 | 发布时间: 2022-01-03 | 190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债务,如抽逃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资产等,在现实生活中已屡见不鲜。怎样对债权人利益进行法律救济,并研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

1。

不真实出资

公司章程第28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出资额。对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货币出资应全额存入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未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资金未到位。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的股东、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对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登记机关予以撤销。

3。

挪用公司的资金

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第80条:"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试行);第80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资金投入不足,或者抽逃注册资金,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投入不足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权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股东通过其控制下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了交易成本,并变相获取公司财产,或者伪造诸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买卖关系等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从而使一部分股东注册资金归股东个人所有;

(2)在验资后,将注册资金中的非货币部分,例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部分或全部提取;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或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收回出资;

(4)为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而抽走货币出资,并将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

(5)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但不进行减资;

(6)以抵押担保方式为股东抽回出资等;

(7)股东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侵占公司的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借钱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而不是索还他们,以抽走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的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时,股东从公司中分离出主要的人、物、财,以另组建一个新公司,并将其主要业务转到新公司,使原公司完全变成“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但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进行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在法律上,公司清算没有履行通知和公告的义务。

公司章程第185条规定:“清算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通过报纸公告。通知发出后,债权人应在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在通知发出后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向所有已知债权人通报公司清算情况,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且未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实施未确认的清算计划

公司自行清算时,其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时,其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清算委员会不得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二是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6。

在法定期限内股东没有进行清算。

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解散。

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到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应当受理破产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7。

股东怠于履行其义务,导致清算失败。

公司章程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致使债权人请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8。

企业解散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

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9。

伪造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的;

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进行清算,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不履行清算义务,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

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1。

清算或注销过程中,股东还有其他过失。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人从事清算事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在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包括:(1)清算组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3)清算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侵占公司财产;(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批准,擅自执行,致使公司或者债权人遭受损失等。

12。

股东在公司被撤销、注销或者解散后,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第81条:《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对被撤销、注销或关闭的被执行人财产,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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