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
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用法定利率。
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必要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中的现象,因为法律对民间借贷的管理比较宽泛,所以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4倍,就是高利贷了,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催债公司解答: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具体请看:。
问题一:高利贷担保人的担保时间问题。
网友提问: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催债公司,借款期限一个月,但是一年以后借款人无力还款,放贷人向担保人索要借款,如果诉诸法律,担保人该怎么办是不是要承担还款责任呢当初担保一个月的借款,但是借贷双方却延迟了一年多,中间借款人一直支付给放贷人利息的,担保人中间也再没有任何催债公司形式的书面担保,担保人是不是可以以借贷双方未经担保人同意为由,私自延续借贷合同而拒绝承担责任呢有没有法律依据当时借贷利息是月利15%,名副其实的高利贷,是不是不合法担保人该如何自保谢谢。
律师回答: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问题二:高利贷担保。
网友提问:我给我的朋友担保了两万元的高利贷,合同上写的期限两个月,超出期限还不上每天加罚500元,我的朋友到期没有偿还,而且已经跑了,我朋友还不上由我偿还吗还要按照合同上写的那样加罚吗现在已经超出四个月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法律只支持法定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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