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人员应具备的知识了解催债公司经营范围
来源: | 作者:弘邦债务公司 | 发布时间: 2022-01-03 | 180 次浏览 | 分享到:

1.国家有关经济和金融的政策。

  2.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3.文学及逻辑知识。

  4.一般社会知识及公共关系知识。

  讨债人员在纵向上应当具备的知识有以下几个方面:。

  1.熟悉《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有关的法规,法律。

  2.熟悉产品的性能,特点,用途和变化范围。

  3.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成本核算。

  4.懂得谈判心理学和行为科学。

  5.有较丰富的讨债经验及应变能力。

  以上各种知识构成了一个成熟的讨债人员所必备的条件,也是一个称职的讨债人员所应该具备的最起码的素质要求,否则无法应付各种复杂的讨债任务,更谈不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们在进行借款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因为万一发生债务纠纷,如果是法律不保护的非法借贷行为,追债公司也不会受理的,那么,哪些借贷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呢,追债公司受理哪些合法的的借贷纠纷呢。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的,债权人委托时追债公司不受理。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催债公司,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追债公司也不受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催债公司。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实践已充分表明,非广州催债公司法金融催债公司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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