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要债公司 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追债公司不受理的业务
来源: | 作者:弘邦债务公司 | 发布时间: 2022-01-03 | 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确定了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款政策等信用政策后,已建立了基本的信用控制条件,下一步将有效的信用政策具体地运用,商业信用,是否应提供现金折扣,如何规定信用期限,信用额度,需要抵押或担保等等。

  1,资信调查。

  企业应广泛收集有关客户信用状况的资料,并据此采用定性分析及定时分析的方法评估客户的信用品质,客户资料可通过直接查阅客户财务报表或通过银行提供的客户信用资料取得,也可通过与该客户的其它往来单位,交换有关信用资料,在实际中,通常采用“5c”评估法,信用评分法等方法对已获资料进行分析,取得分析结果后,应注意或减少与信用差的客户发生赊账行为,并对往来多,金额大或风险大的客户加强监管,信用评分法是采用比较复习的统计方法进行评估客户的信用质量好处,利用信用评价系统地以明确的数据反映客户的信用质量,各因素都会考虑,即同时从主观及客观两方面考虑。

  2,制订合理的赊销方针。

  企业可借鉴西方对商业信用的理解,制定适合自己的可防范风险的赊销方针。

  (l)有担保的赊销。

  企业可在合同中规定,客户要在赊欠期中提供担保,如果赊欠过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条件销售。

  赊欠期较长的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一般比赊欠期较短的坏账风险要大,因此企业可与客户签订附带条件的销售合同,在赊欠期间货物所有权仍属销售方所有,客户只有在货款全部结清后才能取得所有权,若不能偿还欠款,企业则有权收回商品,弥补部分损失。

  3,建立赊销审批制度。

  在企业内部应分别规定业务部门内各级管理人员可批准的赊销限额,限额以上须报经上级或经理审批,这种分级管理制度使赊销业务必须经过相关人员的授权批准,有利于将其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审批制度与企业的销售政策,财务控制是互相连接的,也与企业的组织架构相配合。

  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非法金融活动的,追债公司也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催债公司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催债公司法规的行为。

  该批复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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