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订立深圳要债公司合作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 | 作者:弘邦法律 | 发布时间: 2022-05-20 | 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很多资金难以收回的情况下,公司就会将有关的债权委托给专业的组织和机构。

既然是借款,就有可能会有无法偿还的本金和利息。这个巨大数字的另一个问题是,有很多的坏帐。就算是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也会有一些不良资产,坏账,坏账,更别说是那些没有经过严格审查的民间借贷公司了。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出现了一种新的业态,叫做“追债公司”,也就是所谓的“催款公司”。这些公司专营于促进不良资产的发展。在很多资金难以收回的情况下,公司就会将有关的债权委托给专业的组织和机构。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着一些不合理、非法的违规行为,导致了银行对不良资产的追缴。还有一些网贷公司,专门为公司和外部的不良资产进行追缴。市场的发展,让许多不合格的公司一拥而上。这样的公司,在公司的业务中,甚至有不少违法的行为。


在寻找与此类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签订合同还是在跟进客户的过程中,都要尽可能的避免自己的风险,同时也要防止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履行委托契约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同时,根据特定的债权追讨的特殊交易需要,各方都要遵循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从企业作为受托人的利益出发,在与催收公司的合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催收进度报告、保密催收资料、合法催收手段、审计催收业务。


结合审计的有关负债和应收账款的合作协议,本文就在公司寻找这种合作方式时,就与债权人订立深圳要债公司合作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一、资质审核问题


在委托有关债权代理公司进行合作之前,必须要对其主体资格进行核实,根据合同规定,由于实际中有很多没有资格的公司,所以要对公司的经营是否规范,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等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三证合一后不用)、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留存备份。方便在遇到争议时,能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诉讼。由于现实中曾出现过追债公司挪用资金、卷款跑路等现象,致使委托催收机构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授权委托的范围协议


既然是受人委托,那就不能让事情变得模棱两可。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催款公司是受委托的,必须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受委托的事务,其所获得的利益都归委托人所有。对某些特殊情况,需另行明确授权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催收方式、具体服务内容、是否具备代为进行相关诉讼的条件。


在这方面,为更好地掌握风险,提出了以下相似的条款:受托人在没有得到委托人的许可之前,不能自行免除部分或所有的拖欠款项;不得私自与拖欠客户签订以实物或非现金冲销的合同;不得将本协议中的任何事情转交他人。


三、催款方法


对于我们来说,委托代收业务最大的利害关系就是是否能够收回货款,因为在实践中,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以避免产生更多的资金流入,因此,我们建议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所有被催收的资金都要由被拖欠的债权人直接转到委托人的指定账户上,而催收公司不能直接处理资金,通常情况下,催收公司不接受逾期客户的现金还款,如确有特殊情况,可在合同中特别明确,如果接受现金还款,需在一定工作日内转入指定账户。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受托人解释。如客户逾期未付款项,以其它非现金形式支付,则催款公司应提前通知并取得委托人同意。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约定不明而被催收公司或催收人侵占,从而给企业重新追回款项增加了成本。另外,为了防止基础资金的回款,应该将服务费的支付与收取的金额相联系,行业内的惯例是收取一定的费用。只有在实际的收取工作中,才能得到服务的报酬。


四、规避法律风险


对于催收客户,委托人在委托代理期间所做的事,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其所能采用的方法、手段的范围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作为客户,各公司在合作合同中都要进行一次风险规避。否则,委托人会因受托人的违法违规暴力手段而遭受法律责任,并有损害公司声誉的危险。